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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明确今后不再审批建“别墅”项目

    2021-05-25 16:30:01 来源:中国网地产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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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南京市规划资源局低多层居住建筑项目规划管理规则》。指出,规划的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和老年公寓用地容积率应大于1.0,建筑高度不得低于12米。

      同时,严禁审批独栋、双拼和联排户型;严禁将低多层居住建筑户型潜伏设计或变相设计成“别墅”。低多层居住建筑核准图中不得出现“别墅”“叠墅”和“空中别墅”等标注。    全文如下:

      南京市规划资源局低多层居住建筑项目规划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巩固全市有关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成果,规范低多层居住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类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和老年公寓用地上新建的低多层住宅项目和老年公寓项目。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低多层办公楼、研发楼、职工宿舍、租赁住房、专家楼、酒店式公寓、疗养院、养老院和产业用地中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同步执行第六条至第八条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则中的低层居住项目是指一层至三层的低层住宅和老年公寓建筑,多层居住项目是指四层至六层的多层住宅和老年公寓建筑。

      第四条新编和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原则上不再新增一类城镇住宅用地。规划的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和老年公寓用地的容积率应大于1.0,建筑高度不得低于12米。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和景观敏感地区等特殊地段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高度。

      第五条低多层居住项目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居住建筑最小建筑高度。多层居住项目的居住建筑最小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低于12米。

      第六条规划审批中应加强对低多层居住建筑的管控。严禁审批独栋、双拼和联排户型;严禁将低多层居住建筑户型潜伏设计或变相设计成“别墅”。低多层居住建筑核准图中不得出现“别墅”“叠墅”和“空中别墅”等标注。

      第七条低层居住建筑单户户型不得同时具备首层空间和顶层空间。低多层居住建筑每栋居住建筑水平与竖向拼接的总户数不得少于三户,户型之间水平拼接处的毗邻山墙进深不得小于5米,单户复式住宅地上建筑部分不得超过两层叠加。

      多层居住建筑应设置单元入口,并从公共区域入户。规划设计应合理确定建筑面宽,单栋多层居住建筑总连续面宽原则上不大于60米。

      第八条低多层居住建筑不应设置围墙、围栏或绿篱等设施,将居住建筑首层外的绿地和公共空间作为建筑首层的专有使用部分。低多层居住建筑规划设计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设计的要求,应注重尺度、比例、体量、风格和色彩等,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之前已取得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的,可不执行本规则,但须在

      2021年12月1日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分期实施的项目,在2021年12月1日前只领取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领证的建筑应按照本《规则》重新审定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同一栋建筑已有部分领证的除外。

      关于《南京市规划资源局低多层居住建筑项目规划管理规则》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巩固全市有关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成果,建立长效的规范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南京市规划资源局低多层居住建筑项目规划管理规则》。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进一步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维护生态环境和景观不受破坏,须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加强低多层居住建筑项目的规划管理。

      二、制定依据

      (一)《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2020年版)附录A;

      (二)《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第3.1.3条;

      (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附录七;

      (四)《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2012)》;

      (五)《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宁规规范字〔2017〕3号)第十五条。

      三、主要内容

      (一)确定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类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和老年公寓用地上新建的低多层住宅项目和老年公寓项目。除此之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低多层办公楼、研发楼、职工宿舍、租赁住房、专家楼、酒店式公寓、疗养院、养老院和产业用地中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也同步执行第六条至第八条的内容。

      (二)强化规划编制阶段控制。新编和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原则上不再新增一类城镇住宅用地。规划的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和老年公寓用地的容积率应大于1.0,建筑高度不得低于12米。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和景观敏感地区等特殊地段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高度。

      (三)细化规划条件阶段要求。低多层居住项目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居住建筑最小建筑高度。多层居住项目的居住建筑最小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低于12米。

      (四)加强方案阶段技术审查。规划审批中应加强对低多层居住建筑的管控。严禁审批独栋、双拼和联排户型;严禁将低多层居住建筑户型潜伏设计或变相设计成“别墅”。低层居住建筑单户户型不得同时具备首层空间和顶层空间。低多层居住建筑每栋居住建筑水平与竖向拼接的总户数不得少于三户,户型之间水平拼接处的毗邻山墙进深不得小于5米,单户复式住宅地上建筑部分不得超过两层叠加。多层居住建筑应设置单元入口,并从公共区域入户。规划设计应合理确定建筑面宽,单栋多层居住建筑总连续面宽原则上不大于60米。

      (五)明确风貌管控要求。低多层居住建筑不应设置围墙、围栏或绿篱等设施,将居住建筑首层外的绿地和公共空间作为建筑首层的专有使用部分。低多层居住建筑规划设计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设计的要求,应注重尺度、比例、体量、风格和色彩等,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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